说到票据,想必很多人会有以下疑问:我们常说的票据包含什么?票据权利是什么?票据是怎么从支付工具变成融资工具?票据理财到底又是怎么回事……接下来,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关于票据的困惑。
票据是什么?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如:提单、股票、债券等。
狭义上的票据,也是通常所说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根据出票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首先,在不能以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就需要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以其他的证据证明了票据权利的流转过程,而其也是票据权利的适法享有者,那么从法律上就应当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其次,持票人在依法举证后享有哪些票据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利益偿还请求权。即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享有的追索权,证明自己为实质权利人后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再次,票据背书的连续性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权利,那么一旦出现背书不连续的情况,是否就意味着持票人因此丧失了票据权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在行使上是存在先后的,性质上是相互独立的。付款请求权以背书连续作为要件,但追索权不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行使时发生的权利。
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向谁追索?在持票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票据的实质连续时,付款人应当付款。持票人只有在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具备之时,才可行使追索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审查追索权人是否都具备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与处理一般的欠款纠纷是不同的,务必注意。
票据有哪些功能?
第一是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第二是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第三是信用功能。即票据人凭借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第四是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即可以相互抵项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第五是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简单来说,票据融资就是以承兑汇票为媒介,通过承兑,还有贴现等一系列方式进行融资或者获得银行信用。
票据和债券有什么区别?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有融资功能;不过票据同时还具备支付功能——即可以作为信用货币在实体企业间流转,提高实体企业的经济效益、盘活存量资产。
从发起背景上看,企业签发票据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签发目的主要是用于支付(先有业务后发票)。而企业发行债券的目的就是融资,不需要那么详细的理由,理由就是缺钱了(部分定向的项目融资除外)。
从企业融资便利度角度考虑,持有票据的企业在合同、发票等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贴现业务,一天即可完成银行内部流程向企业账户打款。但发行债券则需要制定发行方案、准备发行材料、监管审核以及后续的承销工作,时间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
从银行监管指标和应计会计科目上看,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属于信贷资产,纳入信贷规模考核,计入各项贷款科目,而持有企业债券属于投资业务,按照自身交易策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的贷款属性、高流动性的特点,其市场价格除了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溢价外,还应考虑信贷规模的因素。